贵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
发布时间: 2011-12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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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党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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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,是基层党组织经常性的一项工作。加强发展党员工作,对壮大党的队伍,保持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,提高党的战斗力,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,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  第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循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加强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建设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新党员发展工作。
 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禁止突击发展。
 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,重点是优秀青年学生和中青年教师、“双高人才”中的先进分子。要针对学生流动快,在校时间短的特点,从新生入学开始,积极做好“早教育、早选苗、早培养”的工作,实现一年级有党员、二年级有党小组、三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。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、考察和管理

    第五条 要不断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,经常保持一支数量充足、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。
 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从已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员中确定,且符合以下标准:政治觉悟较高,思想素质较好,学习、工作业绩较突出,严格要求自己,积极向党组织靠拢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为:党小组推荐或团组织“推优”、支委谈话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、支部大会讨论决定、公布等环节,并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。
  第七条 党支部要指定1~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。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: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,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;经常与其谈心,了解思想、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等情况,肯定成绩,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;向党支部汇报有关情况,提出加强培养、教育和锻炼的意见和建议。
  第八条 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,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教育,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,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,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要吸收他们听党课、参加“双学”小组、参加党内有关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,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培养和教育。
  第九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考察分析,以便掌握其基本情况。
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,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、教育情况和有关材料,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。
 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、教育后,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委会(不设支委会的,为支部大会)讨论同意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
 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,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。
 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,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。
 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:
  (1)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;
  (2)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;
  (3)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。
 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: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,查阅档案和其它有关材料,找有关人员了解,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。
 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,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,包括本人简历、表现材料、有关结论意见和函调或外调材料等。
 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 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经过党校培训并结业。

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

  第十四条 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学生,除重点考察其政治思想觉悟外,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达到优良以上;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,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达到良好以上。
 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在接收为预备党员时,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:
  (1)入党动机不端正的;
  (2)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;
  (3)未经政审或政审材料不全和政审问题不清的;
  (4) 未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。
  第十六条 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学生,在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前,党支部必须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,并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。
  第十七条 上报给上级党委预审的发展对象材料包括:
  1、入党申请书
  2、自传;
  3、思想汇报;
  4、团组织推优表;
  5、政审材料;
  6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;
  7、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;
  8、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复印件;
  9、党校结业成绩复印件。
  上级党委对所报材料审查合格,通知本人谈话,通过后,发给《入党志愿书》。
  第十八条 入党申请人要由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。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,或由党支部指定。
 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:
  (1)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思想品德、现实表现、个人经历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;
  (2)指导被介绍人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,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;
  (3)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,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。
 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《入党志愿书》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,合格后,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。
  第二十一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,申请人应向支部大会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本人履历,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。支委会应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。入党介绍人应介绍有关情况。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,并由支部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半数的,才能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统计在票数内。
 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。
 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填写在申请人的《入党志愿书》上,并将《入党志愿书》及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。上级党委审批前必须指派专人对申请人的《入党志愿书》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,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,作进一步的考察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,如实填写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上,并向党委汇报。
 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党委在审批前应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。
 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委在审批新党员时,应逐个审议和表决。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,入党手续是否完备。符合条件,手续完备的,可批准为预备党员,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上,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,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。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
 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,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,并做好思想工作。
 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。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,但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,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 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要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。宣誓仪式由预备党员所在的上级党委在“七一”前夕集中组织进行。

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
 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本支部,通过党的组织生活、个人谈心、汇报、集中培训和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,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。每季度要讨论一次,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。
 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,所在党支部要继续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。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向组织作一次思想汇报。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,并将考察情况记入《预备党员考察表》。
 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,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。具备党员条件的,按期转正;不完全具备条件,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可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;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按期转正,延长预备期,取消预备党员资格,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。
 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手续是:
  1、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;
  2、党小组提出意见;
  3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;
  4、支委会审查;
  5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;
  6、上级党委研究审批。
 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,应将其《入党志愿书》等有关材料,存入本人档案。
  第三十二条 对离校前未按期转正的预备党员和未批准的入党积极分子,应做好工作,把他们在校的表现如实介绍给新的工作单位,继续教育和培养。 

第五章 组织领导

 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切实加强领导。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,党委组织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,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。
 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,要制定好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。
 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  第三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时,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附 则 

 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 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从下文之日起执行。